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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20分,傅某某酒后驾驶浙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人民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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