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5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抚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鹰潭市**局对鹰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胡某某、董某某刑事拘留。**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黄某某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托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帮忙送30万元给鹰潭市**局领导说情。几天之后傅某某找到时任鹰潭市**局**詹某甲,请詹某甲帮忙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在案件办理上给予关照,提出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办理取保候审,不要对张某某、黄某某立案侦查及帮忙协调将**公司放贷出去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下同)追回的请求。之后,傅某某让喻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手下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30万元放到詹某甲车上,并告知了詹某甲。次日,詹某甲在抚州市**停车场将该30万元还给了傅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商议后决定先送给詹某甲1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待事情办好了再送,遂通过傅某某将15万元送至詹某甲车后座上,再次向詹某甲请托,并表示事情办好后再送15万元表示感谢。詹某甲收下15万元钱后答应尽量帮忙。之后张某某再次委托傅某某帮忙带十余条金圣青花瓷香烟送给詹某甲。随后,詹某甲收下后将部分香烟分了两袋(每袋有四条香烟)交由司机詹某乙送给鹰潭市**局**来某某及**邱某某,后邱某某将该两袋香烟退回给了詹某甲。
詹某甲接受请托后分别联系了鹰潭市**局**詹某丙及来某某、邱某某询问案件情况,提出希望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后鹰潭市**局办理该案时未将黄某某、张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7月9日,黄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9月16日,张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2月30日,詹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9年5月6日,经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3日傅某某向资溪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30万元(其中15万元已被非法收受)和十余条香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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