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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号,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傅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面包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时,碰撞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雷某某,造成雷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傅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傅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协议一致,现已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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