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曾用名倪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工业园**村**村民组**号(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工业园**村**村民组**号)。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在其姐姐倪某丙家吃饭时喝了酒,当日20时23分许,倪某甲饮酒后驾驶皖A8L***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三河路行驶至三河路与巢湖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倪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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