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彭某某、胡某某共谋合伙采伐桢楠树谋利,商定由倪某某出资、彭某某联系农户购买、胡某某联系工人并共同采伐桢楠树。倪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卡、现金、微信等方式支付彭某某购树款共33000元。当月底,彭某某先后在雅安市名山区购买了陈某某等人桢楠树共7株;在丹棱县购买了朱某某家桢楠树共2株。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彭某某雇请工人采伐了以上桢楠树。后,部分桢楠树筒由倪某某销售,部分桢楠树筒由彭某某等人运至大邑县销售。经检验,以上被采伐的9株桢楠树立木蓄积为6.7151立方米。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20】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现认定涉案桢楠树属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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