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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苏木**嘎查**号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倪某某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捕猎工具准备前往科左中旗**镇**东约3公里处猎捕野鸡,行驶至**苏木**嘎查西约6公里处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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