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淮南市潘集区**镇**村**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十一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感情纠纷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出租房外多次敲门未得到允许进入,便用身体强行将房门撞开进入屋内,将屋内的段某某和张颖打伤后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本案系因倪某某和被害人段龙辉、张颖之间感情纠纷产生的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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