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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阳市**镇**村,现住址为山东省莱阳市**路**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为偿还信用卡欠款,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采取找人冒充其亲属索要彩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家属信任,先后以彩礼款、拍婚纱照需要费用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76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已偿还被害人安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现二人已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本院认为,倪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倪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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