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4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东莞市**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是东莞市**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财务工作,为增加公司进项发票抵扣税款, 倪某某通过邱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惠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发票价税合计550034元,其中抵扣税款79919.45元,东莞市**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事后已积极补缴税款79919.45元。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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