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街道**村**组“**庄园”。2008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未经吴某某允许,从吴某某位于习某某东皇街道银龙村打桶组(小地名水井湾)的山林内盗掘杨梅树1棵、山茶花11棵,移栽至其位于习某某**街道**村**组的“**山庄”旁。经习某某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盗窃的树木价值56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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