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01******,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郎岱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郎岱分局和郎岱派出所展开联合执法检查,在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食店里的羊肉粉汤进行检测时,结果呈阳性。执法人员在汤底检查出疑似罂粟壳4颗,并对汤底进行现场抽样、封存、送检。2019年,经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吗啡、罂粟不符合整治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倪某某在制作羊肉粉过程中添加罂粟果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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