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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19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本村孙某庆在西郭格庄村村委南成春超市门前,因口角发生争执、撕打致双方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孙某庆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倪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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