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住**镇**道****加工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情人关系,倪某某有妻子,近期倪某某与杨某某感情不合。2020年6月7日18时许,倪某某到维西县**镇***社区出租房内找到杨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面部及肋骨部位多处受伤。其间,杨某某将倪某某的手咬伤、下颚抓伤,经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达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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