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8时15分左右,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景林宾馆3楼,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怀疑葛某某偷看与自己同行的女同伴而和葛某某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架,倪某某用拳头将葛某某鼻子打伤。2019年6月5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和解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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