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及晚上,王某甲、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倪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庄丰渔利5000元,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为从王某甲、易某某提供场地,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倪某某已退出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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