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乡**村、现住:新疆昌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水区大队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支队水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22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鲁H*****号**牌小型轿车从水区**小区出口行驶至水区**路**巷**社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3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倪效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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