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0030,汉族,博士,教学人员,长沙大学副教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开福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45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湘AZD**0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湘和记餐馆出发行使到张家界收费站上高速,在西往东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291公里500米处时主动放弃驾驶停靠在应急车道,后在该应急车道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3mg/100ml,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4845mg/100mL。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违法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赵某某、赵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液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一照片、;
6.视频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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