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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镇**组。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水岸龙庭小区路口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湘潭市惠景司法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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