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P****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六号路驶往**街道**路**村,沿六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处照片及说明、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记录处警和抽血经过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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