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照为苏EG****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金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鹿路锦江大桥东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