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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821963********,大专学历,中共党员,辉县市*****职工,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住河南省辉县市**小区**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辉县市卫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5mg/100ml。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倪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具有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因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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