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为了购买**花园**号楼**单元房,在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花园售楼部,通过置业顾问伪造了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后购得该房产,并持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成功办理了首套房银行贷款。2018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持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及其他材料到福州市不动产中心晋安分中心申请办理**花园**号楼**单元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被发现离婚证、户口本系伪造,并予以当场没收。经鉴定被缴获的离婚证、户口本系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伪造的证件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指认、情况说明、古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魏某甲、魏某乙、候某某、姚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5064号鉴定所;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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