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5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渝AU****号面包车搭乘余某某、何某某等3人,由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忠兴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国道210线玉河湾组路段300米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日,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伤致颅内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4月2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20日,倪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6722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倪某某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死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何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也可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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