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9********,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市**镇**村特**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驾驶鄂A7****号越野车经**市**镇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级公路上,与坐在路边的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死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归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倪某某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责人,为维护企业经营活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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