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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四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梅江新村2号楼3单元301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丙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双鸭山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倪某甲在上班时,预谋盗窃本单位三号变电所拆卸的母线。李某让倪某甲联系其弟倪某乙弄一辆货车。2019年10月19日晚上20时许,李某、倪某甲、倪某乙三人商量去汉能公司变电所实施盗窃,当日晚21时许,倪某乙驾驶从**宾处借来的白色福田奥铃箱货车载着倪某甲及李某前往盗窃现场,期间还用胶带将车牌遮盖,而后三人带着口罩、帽子到盗窃现场,三人实施盗窃后,将母线装上货车到佳木斯,倪某乙联系**的倪某丙让其帮忙拆卸母线,倪某丙领着倪某乙去买来了用于拆卸母线的工具:风焊机、气罐机,母线被拆解10根左右,倪某丙开自己的货车装运拆卸的母线,未拆卸的母线在倪某乙开的箱货车上,运到娄某某收购站,最终该批母线以130865.00元成交,倪某乙为了感谢倪某丙帮忙,用微信转账600元作为酬劳,倪某丙没收。第二天倪某甲打电话给倪某乙说公司报案了,母线不卖了让他拉回双鸭山,倪某乙与倪某丙到收购站取回母线返回双鸭山,被民警抓获,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汉能公司。

本院认为,倪某丙的上述行为,没有其明知母线是被盗物品的证据,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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