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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乌兰浩特市金府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22分,被不起诉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蒙FS****号小型驾车,沿乌兰浩特市查干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铁西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侯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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