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退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逃)、侯某某纠集赵某、贺某、段某某、刘某、张某等人窜至株洲市芦某某粮店****栋楼下,趁李某某取车之际,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其上车,上车过程中,贺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配合上车,后将李某某带至白关,曲尺沙场等地,以暴力威胁,逼迫李某某写下欠谢某某19万7千元、欠郭某某20万元、欠谢某某23万元的三张借条,之后将李某某带到芦某某*****茶楼看守,要求李某某的家属偿还欠条欠款。经对李某某伤情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