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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盗窃案)_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铁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村**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从太原站乘坐太原开往临汾的K237次列车,乘被害人姜某在铺位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放置于铺位上的米红色双肩背包内的索尼相机一部、电子书一个、现金780元,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3636元。案发后,候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姜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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