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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沂南县**镇**街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持铁锨击打郑某某的头部,郑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村邻之间的矛盾纠纷,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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