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豫RL****小型客车至本区春晓街道寻海路66号附近时,因涉嫌酒驾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经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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