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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驾驶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2省道从板桥方向往城关方向行驶,22时06分行驶至212省道359公里300米处时,被城关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侯某某血样并送检,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7.38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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