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组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修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甘南县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建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修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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