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支行申请办理农行悠然白金贷记卡,卡号为62599800********。蓝某某在2019年4月7日出现透支逾期,至2019年9月3日止共透支本息等合计人民币58747.58元,其中:本金52315.61元,利息2747.35元,手续费798.00元,违约金2886.62元。蓝某某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蓝某某不归还欠款并逃避银行追索。2020年8月20日,蓝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28日,蓝某某家属向银行还清蓝某某所欠款项58747.58元,得到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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