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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涉嫌洗钱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528,汉族,大学本科,农工党员,营口市****局退休人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洗钱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商某某,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某某,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5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丈夫宋某某在担任营口市**单位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宋某某将其非法所得的部分钱款交给妻子信某某保管。信某某在明知宋某某给其的是工资外钱款的情况下,担心用宋某某和她本人名下账户会带来麻烦,便找到宋某某的妹妹宋某甲,称宋某某现在当领导,用宋某某的账户存钱怕影响不好,要借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银行账户存钱,宋某甲同意,并从北镇来到营口,将身份证交给信某某,并同信某某一起去银行办理了一笔存款。此后,宋某甲身份证一直在信某某手中保管,信某某单独使用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数笔存款及购买保险。现查明,信某某使用宋某甲的身份证共计存入非法所得人民币5229889.84元,使用非法所得购买保险人民币510000元,共计人民币5739889.84元。

二、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丈夫宋某某在担任营口市**单位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宋某某将其非法所得的部分钱款交给其妻子信某某保管。信某某在明知宋某某给其的是工资外钱款的情况下,担心用宋某某和她本人名下账户存款会带来麻烦,便两次找到其妹妹信某甲和妹夫戈某某,第一次给信某甲二人20多万人民币让他们兑换成美元给信某某的孩子出国用,第二次给信某甲、戈某某100000元人民币,让该二人去买基金。信某甲、戈某某用20多万人民币兑换成39526.40元美元,存入戈某某的名下,用100000元人民币购买基金存入信某甲名下,后由信某甲将这两笔存单交给信某某。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洗钱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存在时间、款项来源等多处不清及矛盾之处,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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