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原杭州市萧山区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城厢农村信用社借给俞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从2004年9月26日至2005年3月15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46‰。借款到期后,俞某某未如约归还借款,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原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遂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萧山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萧民二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俞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萧山法院应权利人请求于2006年1月4日向俞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0日之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未自觉履行该判决,萧山法院于2006年8月9日裁定终结执行。萧山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2013年9月24日收到萧山区北干街道城北村拆迁赔偿款3558034.59元;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722的账户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8日共计进账102万余元,杭州联合银行尾号3728的账户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计进账36万余元。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未优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家属于2019年8月28日与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厢支行达成履行协议,履行了萧山法院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萧山法院于同年8月29日执行结案。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亦无异议,且有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俞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变化情况、转账记录等书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