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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_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上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5月,金都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表决终止职责,由小区所在地京都苑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被要求移交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罢免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承认被终止职责,并拒绝移交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2016年12月,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宋某某(已判决)将其任期内的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擅自带回其位于本市下城区现代家园**幢**室的家中藏匿。期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协助宋某某将部分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带回家中藏匿。 

2017年1月,金都华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成立。同年5月8日、12月12日,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两次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宋某某等7名原金都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移交银行账户及其存款,返还财务凭证、账簿、公章等材料。

2018年2月7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宋某某、俞某某在明知上述诉求的情况下仍然隐匿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宣称2011年2月至2016年11月的相关财务凭证、账簿存放在原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后不知去向。同年4月25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属于内部履行职务纠纷,驳回金都华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19年6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金都华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财务凭证、账簿、公章等材料的起诉事项立案重审。同年6月8日,宋某某向法院提交再审答辩状,仍然隐匿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相关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的下落。

同年6月28日,宋某某、俞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民警在宋某某家中查获金都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相关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财务凭证、账簿等材料。经审计,其中被隐匿的会计凭证金额达人民币1 010万余元。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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