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8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20日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公路**号**制衣厂内虚构需要订购羽绒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羽绒800公斤,价值24万元。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直接将上述羽绒以24万元平价转卖给张某乙,并让张某乙付给张某甲16万元,其余8万元被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占为己有。
2.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公路**号**制衣厂内虚构自己要购买羽绒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羽绒1000公斤,价值13万元。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直接将上述羽绒抵给被害人张某甲,并从中获利1万元。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胡某某,骗取胡某某8万元。
3.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作为介绍人冒充出售人诱骗被害人宋某某将报案人钱某某等人的羽绒款转至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内,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获利15万元,后将其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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