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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三门**橡塑有限公司从天津**金属有限公司虚开了4张发票,发票号分别是03364419-03364422,金额共为394529元,税额共为67070元,价税合计共为461600元。

上述发票均被三门**橡塑有限公司用于三门县税务机关抵扣。2020年12月3日,三门**橡塑有限公司向三门县国税局补缴1128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清单与抵扣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清单、税收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证人叶某某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4、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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