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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其工作的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红星美凯龙上海建工工地,采用将电缆一头抛出围墙外后再在围墙外拉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工地围墙处空地上的电缆线100米。后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打车离开,并将窃得的电缆线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省诸暨市市南路一废品回收站。经价格认定,涉案电缆线1米于基准日在市场零售环节的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  

2020年5月6日10时40分,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俞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OO年六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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