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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必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余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底、6月初,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经营公司需要,找黄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有关小额贷款方面的公民个人信息,黄某某答应之后就以自己购买的名义再次联系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两人达成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并让俞某某扫丁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购买定金,丁某某收到定金后,先后共花了4000元人民币向其上线“林某某朋友”购买了5万条有关贷款方面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中的两万条发送给俞某某。后因信息质量问题,丁某某重新补发了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给黄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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