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200-5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先后两次为杨某某等人设置“老虎机”提供帮助,在其经营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城西路200-5号珊珊食品店内摆放“老虎机”2台,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从中获取场地费及提成。
经测量,定海区城西路200-5号珊珊食品店距离舟山市定海区第三中学大门口交通通行距离66米。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鉴定,涉案“老虎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具有赌博功能。
同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测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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