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67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寿县**镇**街道**选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承租原寿县寿春镇建设社区位于寿县寿春镇北过驿巷的办公楼一楼门面房的顾某某在退租时,将钥匙交给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俞某某趁机将该门面房占有使用。2017年年底左右,俞某某又占有使用了另外两间空置的门面房。其间,俞某某对建设街道工作人员要求其退出所占房屋的要求予以拒绝。直至2018年9月18日,经寿春镇镇政府书面通知,俞某某方退出其占有的房屋。
2.2015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以进京信访的方式要挟基层政府,扰乱北京中南海等地秩序 ,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俞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扰乱中南海等地秩序,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6年年初寿县中皖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到寿县寿春镇北过驿巷内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家附近维修管道,俞世芹以维修人员在维修管道的过程中将其家中小鸡吓死为由,将500只死亡小鸡拉到寿县中皖水务公司大门口要求赔偿,迫于俞某某扰乱中皖水务公司办公秩序及非访的威胁,中皖水务公司被迫给付俞某某5000元。一两个月之后,中皖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在俞某某家南边施工,俞某某又以水务公司施工将其小鸡吓死为由,将死亡的146只小鸡拉到中皖水务公司门口要求赔偿, 迫于俞某某扰乱中皖水务公司办公秩序及非访的威胁,中皖水务公司被迫给付俞世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训诫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代表周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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