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无故将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楼内消防栓打开,致使水流入电梯,导致电梯部件损坏,随后又将**栋楼梯**楼的消防逃生通道电子指示牌砸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204元。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刑事谅解,且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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