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相城区**家园**期**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于2020年8月4日晚,醉酒后驾驶苏E8****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安元路行驶至宣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