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00时04分,由达某某报警称兰州新区**镇**村**社有人酒驾,执勤交警到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3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十几米(挪车),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5.60mg/100ml,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丹
书记员:陈冉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