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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00时04分,由达某某报警称兰州新区**镇**村**社有人酒驾,执勤交警到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3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十几米(挪车),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5.60mg/100ml,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王丹

书记员:陈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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