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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民警,住本市*镇**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零时45分,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38.67mg/100ml)驾驶一辆粤S3****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东路土塘派出所对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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