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1〕9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8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驾驶浙B0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横村镇方埠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村村委路口右转弯驶入另一村道时,与村道上蹲着的行人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戴某某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俞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款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第二,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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