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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8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镇新兴煤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和保某乙、

杨某某三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野马寨电厂旁的三岔河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捕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通告、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渔具网目尺寸测量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保某甲、杨某某、保某乙的供述及辩解;3、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保某甲非法捕捞的行为未实际捕捞到水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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