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不起诉人保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的方式挂靠到贵州******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于2014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计人民币63634元。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退缴人民币6363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保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