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甲(曾用名保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乡**村**号**社,住嘉峪关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保某甲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新路与新华路路口以东约50米处,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保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8.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保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